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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开皇律”?

摘要何谓“开皇律”?隋文帝一登上帝位,就积极地开展立法活动,于开皇元年命大臣高、郑译、杨素等人“更定新律”,“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对以往律令做了较大的改革。改革后的律令,得到文帝的肯定

何谓“开皇律”?

隋文帝一登上帝位,就积极地开展立法活动,于开皇元年(581)命大臣高、郑译、杨素等人“更定新律”,“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对以往律令做了较大的改革。改革后的律令,得到文帝的肯定:“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并下诏予以颁行。其后,开皇三年第二次制定律令时,仍本着“损益”的原则,进行了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改革,“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

总结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尤其吸取了《北齐律》的“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优点,于是产生了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共有十二篇: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虽然

《开皇律》在篇目体例上和《北齐律》差不多,但在条文上却“简要”

得多。《北齐律》“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开皇律》“定留惟五百条”,并且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从而把封建社会的立法发展到一个更高、更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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