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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是如何整顿吏治的?

摘要隋文帝是如何整顿吏治的?在整顿吏治方面,隋朝统治者规定州县官员不得在其原籍任职。另外还以两个法令加以补充一为禁止下级官员在地方政府中再度担任已担任过的职务;另一个则规定主要的地方政府官员任期为三年,

隋文帝是如何整顿吏治的?

在整顿吏治方面,隋朝统治者规定州县官员不得在其原籍任职。另外还以两个法令加以补充:一为禁止下级官员在地方政府中再度担任已担任过的职务;另一个则规定主要的地方政府官员任期为三年,属员的任期为四年。开皇十四年(594)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带父母或十五岁以上的儿子赴任,以免在他行使职权时亲属“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此外,隋文帝“妙简良能,出为牧宰”。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评定结果升降赏罚。擢“仁明著称”的广汉太守柳俭为蓬州刺史,以“奉国尽心”的驾部侍郎辛公义为岷州刺史,擢“治术尤异”的临颖令刘旷为莒州刺史,任“达于从政”的房恭懿为新丰令。

隋文帝经常遣使考察地方官员,使之充当皇帝“远布之耳目”。而且文帝本人就花了很多时间考察地方官员的行政效率,褒奖良能,惩处贪污。治书侍御史柳彧(ù)巡省河北五十二州,奏免贪污不称职的长吏二百余人。厍(she)狄士文为贝州刺史,对官吏尺布升粟之赃,无所宽贷,检举了一千多人,隋文帝把他们都发配到岭南去了。同时,隋朝统治者充分发挥了御史台的作用,它拥有大权,不但能查访官员的公务,而且还了解他们的私生活,如有不良行为,即行弹劾。隋朝的御史“察举无所回避,弹奏无所屈挠”。这些措施对澄清吏治,起了一定的积极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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