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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是怎样的?

摘要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是怎样的?隋文帝即位后,有鉴于北周“刑政苛酷”而亡国的历史教训,深知完善法制对于巩固政权的重要性,从而确立了刑罚要轻、律条要疏的原则,并直接指导了隋初律令的制定。而参与具体修订律令的大

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是怎样的?

隋文帝即位后,有鉴于北周“刑政苛酷”而亡国的历史教训,深知完善法制对于巩固政权的重要性,从而确立了刑罚要轻、律条要疏的原则,并直接指导了隋初律令的制定。而参与具体修订律令的大臣也基本上贯彻了“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指导思想,于开皇元年(581)所

“定新律”,“蠲(iuan)除前代鞭刑及枭首寰(huàn,用车马分裂人肢体的酷刑)裂之法。其流徙之罪皆减从轻”。较之前代,“新律”废除了许多酷刑,体现了隋文帝立法思想中较为开明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往刑罚的野蛮性,而且于开皇六年特别下诏废除孥戮相坐之法。

尤其在废除宫刑上,更显示出隋立法的一大进步。

古代刑罚之酷者莫过于肉刑,而肉刑之酷者又莫过于宫刑,也叫腐刑。因为施行宫刑,不仅残害人的肉体,更会伤害人的心灵,所以,曾受过宫刑的司马迁悲愤地说:“诟莫大于宫刑”,刑罚中的“腐刑极矣”!

隋代以前也曾有过废除宫刑之举,但是经常反反复复,最终大都又执行下去。到了隋朝开皇元年,才彻底废除了宫刑。

隋文帝为稳定社会、缓和矛盾、笼络人心、维护统治,把“以德代刑”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认为“刑可助化,不可专行”。所以,当他从审阅所报狱案的数字上,发现断狱的数量还是多达上万件,“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于是又命令大臣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重新修订律令。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诞生了著名的《开皇律》,减少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一千余条,定留只有五百条,“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隋文帝的立法思想,不仅贯彻于律令的文字修订中,也表现在律令的实际施行上。他多次指示对犯人的定罪处决要审慎,“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又特地下诏说:“天下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复决。”还规定“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开皇六年,又严令各州担任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的官吏,都要学习律文,定期到京城考试。并且给予犯人进一步申诉冤枉的权利,下诏“申敕四方,乃诣阙申诉。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及诣阙申诉。

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如此按级上诉,直至朝堂之上,就可减少冤屈枉滥的发生。

隋朝前期的法制是比较完善的,也较好地得以实施,这无疑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达有很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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