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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刑法志》主要记载了些什么?

摘要《隋书·刑法志》主要记载了些什么?《隋书·刑法志》概略地记载了梁以来律书的编定和“皇家”立法毁法的情况。《刑法志》首先点明了刑法的重要性,“刑乱及诸政,政乱及诸身”。然后便概括叙述梁、陈、北周时的各项

《隋书·刑法志》主要记载了些什么?

《隋书·刑法志》概略地记载了梁以来律书的编定和“皇家”立法毁法的情况。

《刑法志》首先点明了刑法的重要性,“刑乱及诸政,政乱及诸身”。

然后便概括叙述梁、陈、北周时的各项律法规定以及律书的编定情况,如北周所定的《刑书要制》等。《刑法志》还记录了皇帝随意废除法令的史实,如记载周宣帝生性残忍暴戾,但又恐失人心,推行宽法。大象元年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后周宣帝一方面“恶闻其过,诛杀无度”,另一方面又乱行赦免。这种政令不一,法制混乱的情形是北周覆亡的原因之一,也是隋文帝一即位就制定新律的原因。据《刑法志》记载,开皇元年,隋文帝即位不久,便令高、郑译、杨素、常明、韩浚、李谔、柳雄亮等制定新律。两年后,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就是开皇律。后来,隋炀帝又制定了大业律。隋律的渊源主要是北魏和北齐律,当时是律令格式并行,但以律为主。开皇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有五种刑罚:一为死刑,有斩刑和绞刑两种;二为流刑,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三等;三为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四为杖刑,从六十到一百共五等;五为答刑,从十到五十共五等。而且隋代还把北齐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刑法志》上还记载隋代贵族官僚犯法之后可以减免刑罚,“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可见隋朝官员、贵族是有权减一等治罪和以铜赎罪的。

根据《刑法志》对几朝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隋律比北魏律在刑罚上是有所减轻了,取消了宫刑、车寰刑、枭首、鞭刑、孥戮、相坐等残酷刑罚,而且除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及徒杖若干条。但到隋末之时,法制又遭受到极其严重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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