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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山东、山西的科场案是怎么回事?

摘要河南、山东、山西的科场案是怎么回事?清代把处理科场舞弊的案件称为“科场案”。清王朝建立后,科举取士,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科场考试条例,为杜绝舞弊,不惜加大惩处力度,但还是有请托、贿赂等舞弊情况的发生,如在

河南、山东、山西的科场案是怎么回事?

清代把处理科场舞弊的案件称为“科场案”。

清王朝建立后,科举取士,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科场考试条例,为杜绝舞弊,不惜加大惩处力度,但还是有请托、贿赂等舞弊情况的发生,如在顺天科场案之后,又在河南、山东、山西相继发生科场案,其基本情况如下:顺治十四年(1657)十二月,给事中朱绍凤弹劾河南主考官黄(xi)、丁澎科场舞弊,引发了一系列科场案的曝光。朱绍凤认为黄、丁澎进呈的考卷所写的四书三篇,“皆由己做”,而且不用考试专用墨,有违定例;他又弹劾黄居官腐败,借考试之机,大肆收取贿赂。朝廷闻奏,立即将黄和丁澎革职审问,没收家产,流放尚阳堡,并要求审查其他地方的情况。

顺治十五年二月,有关部门查出礼部丁酉科乡试中,考卷有违程式的有下列考官:河南省考试官黄、丁澎用墨笔添改考卷上的字句;山东省同考官同知袁英、知州张锡怿、知县唐瑾、吴暹(xian)、何铿、章贞用蓝笔窜改考卷字句;山西省考试官匡兰馨、唐赓尧因疏忽,批语不署其名。顺治皇帝得知后大怒,下令将上述人等一并革职,交刑部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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