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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烟台条约》是怎么回事?

摘要《中英烟台条约》是怎么回事?《中英烟台条约》原称《滇案条约》,又称《中英会议条款》,通常简称为《烟台条约》或《芝罘条约》,是英国侵略者借口“马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又一不平等条约。“马嘉理事件”

《中英烟台条约》是怎么回事?

《中英烟台条约》原称《滇案条约》,又称《中英会议条款》,通常简称为《烟台条约》或《芝罘条约》,是英国侵略者借口“马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又一不平等条约。

“马嘉理事件”发生后,英国抓住这个机会提出了广泛的侵略要求。

清政府迫于英国殖民者的压力,接受了英国政府的苛刻条件,于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年9月13日),由清政府代表李鸿章和英国代表威妥玛在烟台正式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其主要内容有:(一)自1877年起以五年为限,英国向云南大理或其他地方派驻代表,“察看通商情形”。(二)清政府命令云南督抚选派官员会同英国官员商订“滇省边界与缅甸地方来往通商章程”。(三)清政府“赔偿”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间各案共计关平银二十万两。(四)英国派员从北京出发,遍历甘肃、青海一带地方,或经四川等处入藏,到达印度,或由印度抵藏,以探访路程。清朝总理衙门应查阅情形,发给护照或令驻藏大臣派人照料。

(五)凡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到英国人命、盗窃等案件,英国公使可派员前往该处审查。(六)增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商埠,大通、安庆、户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码头,上下客商货物皆用民船装卸;英国可向重庆派驻代表,“查看川省英商事宜”,但轮船不得继续向上游行驶,该地也暂不得作为通商口岸。(七)各口岸租界内洋货除鸦片外免收厘金;未划定租界的各口岸应当及早划定等等。

这样,《中英烟台条约》就使英国取得了更多的通商特权,也为英国侵略者侵入我国内地,特别是云南、西藏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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