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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由来与来历

摘要民法是国家二级大法,她仅次于宪法而居四大基本法律之首。可见,她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原先也称“私法”或“市民法”,她最早源于古罗马的成文

民法是国家二级大法,她仅次于宪法而居四大基本法律(民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之首。可见,她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原先也称“私法”或“市民法”,她最早源于古罗马的成文法。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业经济发展很快,罗马就成为此间重要的物资集散地。为了调整商品交换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罗马当局就制定了“市民法”,即“民法”。后来又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万民法”,以摆脱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以及宗教、道德的羁绊,比较客观地反映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汇编了《查士丁尼等四部法律。12世纪时,将其合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恩格斯曾对此做过高度评价,说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因为这部法律对简单商品所有者一切本质性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等,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民法鼎盛时期的标志,是1804年诞生的《破仑民法典》它从内容到形式,都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罗马法》,基本上确定了民法的体系及内容,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蓝本。欧洲大陆诸国的法律,基本上是仿效《罗马法》和《拿破仑民法典》而制定的。史称“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

由此可见,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完善的。它以法律的形式记载和反映了“市民社会”的要求,因而是“市民社会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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