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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什么条约?

摘要《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什么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写明中国同意葡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什么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写明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不过,条约中中国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力。此为16世纪以来中葡间首个有关澳门的正式条约。

自澳门总督亚马留于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三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葡萄牙与英国代表就鸦片绢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

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Duncan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deBarrosGomes)举行会议,并草签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已“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于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的衙门大臣奕劻和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罗沙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中国同意葡国“永居、管理澳门”,但未经中国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除此之外,昔日该条约也没有划定界址。至次年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后,条约正式生效。但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受到中国官员与人民的反对,就划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没有议定,而其后清政府与葡萄牙国内所发生的政治变化,更中断了双方就澳门界址问题的交涉。既然澳门界址没有清楚划定,那么葡萄牙占领澳门地区从开始就缺乏完整的条约支持。

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须按条约内规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条)。国民政府于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于1928年4月28日期满。其后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门的地位与界址问题没有被提及。但当时双方以秘密召会所达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并不废除《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只对其中条款做出修订,结果保留了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1.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力。

2.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3.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4.葡萄牙人可享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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