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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澳门一些已婚女士的名字前要带上丈夫的姓氏?

摘要为什么澳门一些已婚女士的名字前要带上丈夫的姓氏?从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妇女结婚后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这是夫权婚姻的产物。有只用“夫姓”与“夫姓+本姓”两种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中有入赘男

为什么澳门一些已婚女士的名字前要带上丈夫的姓氏?

从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妇女结婚后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这是夫权婚姻的产物。有只用“夫姓”与“夫姓+本姓”两种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如我国白族)中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风俗。

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种情形:一是坚持妻从夫姓原则。瑞士民法典第160条中规定:“(一)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二是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做了此规定。

三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做了此规定。

四是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第1000条就做了此规定。

五是保持各自姓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就做了此规定。很多西方国家一般只用夫姓,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便以夫姓名世。但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

中国古代为“夫姓+本姓”的形式,如马姓女子嫁给王姓男子,女子婚后特别是亡后就只称“王马氏”。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1000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做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男子入赘到女方家)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做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在中国内地除了族谱和墓碑外已几乎看不到这种形式。澳门、香港、台湾及其他地区的海外华人以前一些人用“夫姓+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但现在台湾因《民法》

的修正,已经很少有人从夫姓了。香港、澳门在正式场合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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