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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地方官制有什么特,点?

摘要元朝的地方官制有什么特点?行省制度是元代最具特点的地方行政制度。行省是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设有丞相一员,平章政事二员,右、左丞各一员,参政二员。以上各职为行省的首脑。属官有郎中、员外郎、都事等。行

元朝的地方官制有什么特点?

行省制度是元代最具特点的地方行政制度。行省是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设有丞相一员,平章政事二员,右、左丞各一员,参政二员。

以上各职为行省的首脑。属官有郎中、员外郎、都事等。

行省以下的行政机构按等级依次为路、府、州、县四级。各路设总管府,置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一员。元廷规定,各路的达鲁花赤必须由蒙古人充任。府、州、县之官制大抵如各路,在知府、知州、知县之上均置达鲁花赤。各级地方政府遍置达鲁花赤,并居各班之首,这是元代地方官制的最大特点,反映出了统治民族防范其他被统治民族的心理。

元代中央的监察机关御史台设有陕西和江南两个行御史台,级别都与中央御史台相同,官制也基本相同。在这三个御史台之下,是二十二道遍布全国的提刑按察司(后更名为肃政廉访司),分别隶属于三个御史台。每道设廉访使、副使各二员,佥事四员,主掌对辖区内各级官员的纠察。另外,元廷还在各地设有一些专管赋税、运输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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