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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时期的立法成就如何?

摘要五代时期的立法成就如何?五代时期,战乱频繁,社会混乱,违法之事随处可见,但五代诸国也时时修订刑法,以巩固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后梁太祖朱温即位后,诏命太常卿李燕等人删定律令格式,共编定成律、令三十卷,

五代时期的立法成就如何?

五代时期,战乱频繁,社会混乱,违法之事随处可见,但五代诸国也时时修订刑法,以巩固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

后梁太祖朱温即位后,诏命太常卿李燕等人删定律令格式,共编定成律、令三十卷,格十卷,式二十卷,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总共一百零三卷。事成之后,由宰相薛矩奏上,命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随即颁行天下。

后唐初年,唐庄宗因《大梁新定格式律令》是唐朝叛臣编写(庄宗以继承李唐正统自居,视朱温为叛逆),重货财,轻人命,且量刑过重,滥加刑罚,因而废止不用,令定州(今河北定县)节度使王都编写唐朝格式律令副本,共二百八十六卷,以代替梁律,颁行天下,以为刑法准绳。次年,刑部尚书卢价又进献《同光刑律统类》十三卷。据《五代会要》记载,唐明宗时,由于《同光刑律统类》过于简单,因而借鉴唐朝开成格,作为后唐的格令。之后,又命令御史中丞龙敏,给事中张鹏等人修定《大中统类》。唐末帝时期,御史中丞卢损等人整理清泰年间以前的本朝救令,将可行的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进献后,付御史台颁行,称为《清泰编救》。

后晋高祖时期,左谏议大夫薛融、秘书监丞吕琦等人,奉命共同参照后唐所有的敕,选取三百六十八道,编为三十一卷,与格式参照使用,称为《天福编救》。

后周太祖初年,因战乱,法律文书散失,因而命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重新修订法书。编修完成后,共一百四十八卷,并采录后晋、后汉及本朝有关刑法的救令二十六条,附于其后,命名为《大周续编救》,颁行天下施用。

周世宗时期,因法书使用时间过久,内容艰涩,条目太繁,使人难以理解,各种条文重叠复杂,无法适从,于是命侍御史张提等十一人,依据旧本,重新编纂新的法典。并规定修订的原则为:律令中有费解者,加以训释;格救中有繁杂者,甄别删除;采用条文当合理简约,明了易懂;轻重不当、互相矛盾、不合时宜者,可无拘无束地给予改正,编成后,令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员,提交意见,送中书门下议定,然后奏上,定名为《大周刑统》,随即颁行天下。

在这一时期,南方十国也积极地编定了许多法书,据《十国春秋》

记载,吴国统治时期曾编定《吴令》,南唐时期也修订过《升元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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