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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的由来与来历

摘要“冥婚”之俗,古已有之。但由于它和当时的“礼法”相去甚远,故既为官方所不容,亦为民间不齿。《周礼》就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的记载。 官方虽然禁止,然民间总有人善于玩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

“冥婚”之俗,古已有之。但由于它和当时的“礼法”相去甚远,故既为官方所不容,亦为民间不齿。《周礼》就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的记载。

官方虽然禁止,然民间总有人善于玩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如请巫人用朱、紅之笔在纸上画些符语(谓之阴符),以召唤业已亡故的未婚男女实现“冥婚”。在这方面,三国时期魏武帝曹操堪称“典范”,他曾率先为亡子曹冲选聘了甄氏之女,致民间“冥婚”之风日盛,花样亦越来越多。南宋前后,“冥婚”仅限于“男娶女嫁”的模式,进入明代始有亡男入赘亡女之家的情况出现。

宋代以后,“冥婚”的形式又开始变异,就连未婚夫亡故之后,未婚妻亦不得另嫁,甚至还须以身殉葬。

古往今来,“冥婚”的类型大约有如下三种。

契约型:男方生前经媒人牵线,看过相术、合过八字,立过婚约、行过聘礼者,无论婚否,女方囿于“贞女不嫁二夫”之封建桎梏,甘愿恪守“死葬同穴、生共衣衾”之妇道,遂成“冥婚”。

无约型:生前男未娶、女未嫁,相互无有婚约的十五岁以上的亡者,无论哪方,都可向对方“求婚论嫁”。双方同意后,即行聘礼,迎娶合葬。

收养型:男方生前尚未婚配,死后又未找到年龄相仿之亡女,经“媒人”撮合,将早夭之幼女“收养”起来,待其“成年”之后,再迁进男墓进行婚配合葬。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冥婚”者虽然为之甚众,然“离婚”者亦不乏其人。

唐时韦后曾将其弟韦询与箫至忠亡女冥婚合葬待韦后衰败之后,箫至忠竟将亡女灵柩迁出另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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