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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令、格、式?

摘要什么是律、令、格、式?唐代的法律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律是刑事法规,令、格、式都是行政法规。唐人说“令以设范立制”,也就是说它是大唐帝国制度的总汇,包括官制、礼制、田制、学制、选举制、兵制、赋税制

什么是律、令、格、式?

唐代的法律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律是刑事法规,令、格、式都是行政法规。唐人说“令以设范立制”,也就是说它是大唐帝国制度的总汇,包括官制、礼制、田制、学制、选举制、兵制、赋税制等相关规定。唐代曾多次颁布令,武德中裴寂等在编修《唐律》的时候,同时也修纂了《唐令》。至贞观初,又令房玄龄等刊定《唐令》。此后麟德中源直心,仪凤中刘仁轨,垂拱初裴居道,神龙初苏环,太极初岑羲,开元初姚崇、宋璟等,都曾对《唐令》进行过刊定。唐令今已不存,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唐令拾遗》,辑有七百一十五条令,池田温又编修了《唐令拾遗补》,现已出版。

格,唐人的定义是“格以禁违正邪”,共分为二十四篇,以尚书二十四曹为篇目,编录当时的制敕,作为各曹司施政的法则,也是尚书省各部门职掌的详细规定。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在编成律十二卷、令三十卷、式四十卷“颁行天下”的同时,“遂分格两部:曹司常务者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本司行用”。如今完整的唐格已不存在,敦煌文书中的《散颁刑部格》等,保留了唐格的部分原貌。

所谓“式以轨物程事”,即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分为三十二篇,除了尚书二十四曹外,还有秘书省、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等寺,以及少府监和监门、宿卫、计账等篇目。唐代有《永徽式》

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二十卷。唐式的佚文散见于《唐律疏议》、《唐会要》等书中。敦煌发现的唐《水部式》残卷,保留了部分“式”的内容,是关于水利设施的利用和管理细则。

唐代律、令、格、式的关系是:“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这一段话基本上将四者关系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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