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百科大全 > 百科大全

何时实施“两税法”?改行新税制的原因是什么?

摘要何时实施“两税法”?改行新税制的原因是什么?唐朝经过“安史之乱”后,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口大批流失,尤其是北方的情况更为严重,加上藩镇割据,战争不息,使政府的经济实力大为削弱,财政状况日益恶化。在

何时实施“两税法”?改行新税制的原因是什么?

唐朝经过“安史之乱”后,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口大批流失,尤其是北方的情况更为严重,加上藩镇割据,战争不息,使政府的经济实力大为削弱,财政状况日益恶化。在这一时期,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整顿均田制,安置流民,招纳客户,但都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为了应付浩大的财政支出,政府先后增加了不少新的税目,但这些税目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境,反而造成赋役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在这种状况下,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相杨炎的主持下,新的赋役制度终于出台,这就是“两税法”。

两税法的基本内容是:以大历十四年(779)全国的赋税总额为准,分摊到各州府县,以民户的资产(土地)多少作为征税的依据。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以前的旧税都省废,但为了应付临时性力役的差派,丁额不废。根据《唐会要》卷八十三的记载,“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不论是本地的土户还是外来的客户,一切在所在州县按拥有土地财产的多少上籍征税;征税的标准不再是以人丁为依据,而是按照贫富等级和土地数额征收财产税和土地税。这反映了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的彻底放弃,而以土地财产的多少来征收赋税。

两税法的出台,标志着“均田制”的废弃,“租庸调制”的废止,这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影响十分深远。两税法虽然规定一切杂税都必须废止,但从唐廷此后实施情况看,杂税和一些附加税并未完全废除,而且有越来越重的趋势。

免责声明:本文章由会员“高俊一”发布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