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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1、契税2021年新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2、根据《契税法》规定,契税2021年9月1日起税率为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转移设定不同税率。

3、契税2021年新规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4、契税2021年新规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同时,契税2021年新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根据2021年9月1日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之前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纳。

举例来说,假设市民B先生于2021年9月1日后购买了住房,他只要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完成契税申报缴纳即可。

实际生活中,我们一般都是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申报缴纳契税。而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申报缴纳。

确认收入即果销售实现时的5月8日开票即纳税义务发生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就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且货物已移送并暂估入账的情形下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40号公告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有如下规定: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好!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深文大义。关键是把握好有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具体情况,飞妃为您解答如下: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则为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如果合同约定按月收款,则应当按月开具发票同时按月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没有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飞妃一己之见,仅供参考。欢迎关注飞妃,共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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