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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业务管理暂行新办法出炉!这个3个内容需重点了解

摘要中新经纬11月18日电 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新经纬11月18日电 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答记者问。

对参与人来说,有三大重点内容:

1、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账户性质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特殊需要,《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为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并就与Ⅱ类户区别事项进行了例外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

2、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超额缴费吗?

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暂行办法》按照意见要求,不允许超额缴费。对于有进一步养老产品投资需求的个人,可通过其他账户自行购商业养老金融产品。

3、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哪些个人养老金产品?

有关负责人指出,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金产品。其中,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均可纳入购买范围。

对于相关单位,《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筹备工作,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超过1000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方案,对拟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理财产品开展可行性评估,并将业务方案报送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完成业务筹备工作,确保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系统对接等满足个人养老金业务需求。

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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